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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出口经营者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出口业务咨询。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拟出口物项名称、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具体可咨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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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判断拟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也可借助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辅助查询(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 页面左侧)。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咨询时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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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包括: (1)申请材料不完整,未按要求上传或补充材料附件,申请表缺少出口商盖章、骑缝章、法人签字或落款日期等;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缺少负责人的亲笔签字,或以签字章代替亲笔签字等;承诺要点不一致,商品名称前后不一致,最终用途描述不清晰等;中文译件翻译错误,未按要求翻译最终用户企业名称、地址,译件缺少落款,出口商未加盖公章,中英文表述不一致等;港澳台地区未按专用模板出具等; (3)申请表与合同中的合同号、合同日期不一致; (4)申请表数量金额与合同不一致; (5)申请表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中英文最终用途表述不一致,最终用途描述过于笼统泛泛,存在明显语句不通、语法错误等; (6)申请表出口商、进口商、最终用户相关信息有缺失,或与上传附件的用户介绍不一致;缺少进口商、最终用户介绍,或介绍内容过于笼统无法说明出口数量合理性等; (7)申请人身份证明缺失、不完整、过期或者未出具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8)产品技术说明等未对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列明相关指标参数; (9)进口国与中间商国别不一致,最终用户地址、最终用户国别与合同目的港口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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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通用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申请单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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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 (一)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 (二)5年内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严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三)属于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管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 (四)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获得通用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已经获得的出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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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用许可。建议有意申请通用许可的出口商提前与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申请通用许可,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四)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五)两用物项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有关情况说明。 (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运行情况说明; (七)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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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或者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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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运输方式或报关口岸、根据市场变化微调商品价格、许可证延期等非关键要素,可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换领。申请者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写申请信息时选择“换领”,并上传以下材料:①新申请表;②旧许可证;③暂时停止使用旧许可证件的有关证明材料;④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一般情况下,一份许可证只能申请换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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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单项许可的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是6个月。如许可证有效期跨年度,且晚于次年3月31日,则可在3月31日前向当地领证机构换领为实际有效期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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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管制指标的货物不属于管制清单所列的管制物项,一般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但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如出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被告知拟出口物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风险,则应申请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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