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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单项许可的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是6个月。如许可证有效期跨年度,且晚于次年3月31日,则可在3月31日前向当地领证机构换领为实际有效期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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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管制指标的货物不属于管制清单所列的管制物项,一般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但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如出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被告知拟出口物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风险,则应申请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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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设备日常维修及制冷剂购买、充装由第三方负责,制冷设备使用者不购买或直接使用《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或氢氟碳化物(HFCs),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不需要办理使用配额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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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途包括原料用途和豁免受控用途。其中,原料用途指受控物质作为原辅材料并通过化学反应最终转化为其他化学品的用途。豁免受控用途指少数受控物质的受控用途在完成淘汰后,受限于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发展情况,经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同意,在特定领域可作为豁免受控用途被允许使用,如实验室分析用途、四氯化碳的加工助剂用途、甲基溴的检验检疫用途等。除豁免受控用途和原料用途外,禁止已淘汰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等7类物质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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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GB 37822-2019对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提出了双重管控要求。一方面是排放浓度控制,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一方面是处理效率要求,当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当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但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情况除外。 对于执行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关于废气收集治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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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贮存点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是指任意时刻危险废物贮存点的危险废物贮存总量不应超过3吨。 2. 贮存点不用设置贮存分区标志,存放在贮存点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应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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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经营者可结合对最终用户的历史出口情况,以及最终用户自身情况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下游客户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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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不能以签名章替代;如其他人员代签,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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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还有中间商,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中间商,但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附中间商与进口商、中间商与最终用户签署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提供中间商承诺合规交易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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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物项报关时,其溢装数量按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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