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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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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准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等3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5-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国际海运 危险货物规则》第42—24修正案的公告
2025-12-03
交通运输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2025-12-02
国家卫健委审查通过C.I.颜料白21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2025-11-28
GB 46770-2025 可燃性粉尘隔爆安全规范全文发布
2025-11-27
2026年起,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聚氨酯产品
2025-11-26
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氢氟碳化物(HFCs)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
2025-11-26
1
2
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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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
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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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解读文件
2025-12-02
一文读懂《关于威尼斯镰刀菌蛋白等1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11-28
生态环境部解答《关于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聚氨酯产品的公告》《关于禁止生产以氢氟碳化物(HFCs)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的公告》
2025-11-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硅橡胶材料及制品》(GB 4806.16-2025)解读文件
2025-09-29
一文读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涂料及涂层》(GB 4806.10-2025)
2025-09-29
生态环境部解答《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
2025-09-28
生态环境部解答《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2025-09-02
Q&A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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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欧盟CLP法规下,谁需要提交分类与标签名录(C&L)通报?
A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将物质投放市场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通报某些信息,这些信息将被纳入分类与标签名录中: 该物质根据法规 (EC) No 1907/2006(欧盟REACH法规)需要注册; 根据《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被分类为危险物质; 根据CLP被分类为危险物质,并且在投放市场的混合物中含量超过CLP附件I中规定的浓度限值,导致该混合物被分类为危险混合物。 但是,如果CLP法规要求的分类和标签信息已通过REACH注册档案提交,则无需单独向分类与标签清单通报。 另外,非制造商或进口商的第三方(例如已根据REACH被指定为唯一代表的代表)可以代表欧盟进口商提交联合通报。
Q
在哪里可以找到欧盟已完成预注册的物质清单?
A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会在以下网址公布预注册物质清单:https://echa.europa.eu/information-on-chemicals/pre-registered-substances。 公布的信息将包括: 物质的EINECS和CAS编号(如适用)以及其他识别代码; 首次预设的注册截止日期; 相关物质的名称及其他标识符,即预注册者持有的、其现有信息可能适用于通过交叉参照(read-across)、(Q)SAR和/或物质分组等方式调整测试要求的物质。 ECHA公布的清单不会显示预注册者的身份。因此,下游用户若想了解某种物质是否在其特定供应链中完成了预注册,应向其供应商或自身供应链上游的其他相关方查询。 该信息同样可在REACH-IT系统中查看,但仅对预注册了相同物质以及为交叉参照目的预注册了相关物质的用户可见。
Q
欧盟CLP法规下,制造商/进口商团体的成员如何确认其持有有效的分类与标签(C&L)通报?
A
制造商和进口商团体的成员不会收到提交报告,需要联系原始通报人以获取参考编号(或提交报告的副本)。原始通报人(团体创建者)有义务向团体成员通报通知状态,并与团体成员共享提交报告。
Q
欧盟REACH法规下,下游用户是否可以共享数据?
A
是的,他们可以共享,并且如果下游用户持有对注册人编制注册卷宗有价值的重要数据,则鼓励其共享。实践中,下游用户需要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某些信息(如物质标识、联系方式)以被确认为物质的数据持有人,随后ECHA会协助他们与潜在注册人取得联系。 数据持有人有权为其用于注册的数据获得补偿。更详细的信息可参见《欧盟REACH下数据共享指南》第2.1节。
Q
欧盟REACH法规下,谁是进口商?如何确定进口商?
A
进口商是指任何在欧盟境内成立并对进口行为负责的自然人或法人(欧盟REACH法规第3条第11款)。进口是指将物品实际引入欧盟关税区(欧盟REACH法规第3条第10款)。 欧盟关税区的范围由相关的欧盟海关法规界定,应查阅该等法规以获取进一步信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10月9日第(EU) No 952/2013号条例,制定《联盟海关法典》]。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欧盟REACH法规与海关法规是彼此独立的。 将单独存在的物质、混合物或在欧盟以外制造或生产的物品进口到欧盟,即被视为将该物质、混合物或物品投放欧盟市场。 进口责任的归属取决于诸多因素,例如谁下订单、谁付款、谁处理海关手续,但仅凭这些因素可能无法最终确定。 例如: 一家在欧盟成立的销售代理机构,其作为中介,即把买家的订单转交给非欧盟供应商(并为此服务收取费用)。然而,他们不对货物负责,不支付货款,并且在任何阶段都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销售代理机构不被视为欧盟REACH法规意义上的进口商。该销售代理机构对货物的实际引入不负责任。 在许多情况下,货物的最终接收方(收货人)才是负责进口货物的法律实体。 更多信息和示例,请参阅《欧盟REACH下注册指南》第2.1.2.4章“进口情况下的注册责任人”。
Q
上海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变更流程
A
建议通过一网通办,查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相关办事指南。如有进一步问题,可咨询办事指南页面所显示的咨询电话或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Q
危化品(油漆)生产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还需要同时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A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Q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追溯码注册网址和流程有操作指南吗?
A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追溯码注册网址和流程的操作指南详情可参见网址“https://yjglj.sh.gov.cn/xxgk/xxgkml/zchd/zcjd/20240423/44896da002ed41a3ac5df969cef43011.html”。
Q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这三类人员通过考核取证后,之后每年是否要进行再培训(继续教育),再培训(继续教育)的时长数有何要求?是否有可以参考的相关文件?
A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Q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次数是多少次?
A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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