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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开2025年第9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审批结果
2025-07-11
生态环境部公开2025年第9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变更审批结果
2025-07-11
北京市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接入规范》(DB11/T 2462-2025)
2025-07-10
GB 96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2025-07-09
行业标准《化工装置老化评估方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5-07-09
生态环境部公示2025年第10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申请审查情况
2025-07-04
生态环境部公示2025年第10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变更申请审查情况
2025-07-04
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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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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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关于D-阿洛酮糖等20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07-03
生态环境部解答《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
2025-06-30
中国化学品合规动态跟踪和解读服务
2025-06-19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解读文件
2025-06-05
一文读懂《关于樱花多酚等11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3号)
2025-05-09
商务部解答《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2025-04-07
官方解答新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025-04-03
Q&A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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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对于竹木等未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附录 A 中列出允许使用添加剂名单的食品接触材料,其添加剂应如何使用?
A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附录A中A.13的规定,在不对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的情况下,在GB 2760-2014 附录A表 A.2中列出的物质也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包括竹木等未在GB 9685-2016附录A中以表格形式列出允许使用添加剂名单的食品接触材料。相应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规定等要求应符合GB 9685-2016的要求。 此外,拟用于该类食品接触材料中的添加剂新品种应通过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申报。相关物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后可用于该类材料的生产。
Q
粽叶、石锅等使用天然材质加工而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符合什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A
粽叶、石锅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为我国具有长期使用习惯的传统天然材质。目前我国尚未针对粽叶、石锅等材质类别建立专门的产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规定,由企业自行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保证该类材料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危害人体健康。
Q
企业在标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信息时,应如何理解“保质期(适用时)”的规定?
A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产品信息的相关要求。其中8.3条款规定“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其中,保质期仅适用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产品,企业应根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特性自行确定产品是否需要设置保质期,如需要,则应按照标准要求标示。
Q
如果台湾地区的既有化学物质尚未登记而有制造及输入行为,会有什么处罚?
A
依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依照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取得登记核准而制造或输入既有化学物质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者,可按次处罚;经两次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可命令其停工、停业或将物质退运出口。
Q
台湾地区化学物质登录是否只针对厂商有提供CAS No.的部分做申请登录后即可进行输入?
A
1. 依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制造或输入每年达到一定数量的既有化学物质者,应依规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化学物质资料;制造或输入新化学物质者,应于制造或输入前90日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化学物质资料。前述既有化学物质及新化学物质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制造或输入。 2. 在进行化学物质登记作业时,若无法提供完整的物质辨识信息,将导致无法通过审核。请向该化学物质的原始制造商索取相关物质辨识信息以便申请。
Q
在台湾输入原料后委托另一家公司生产。对于这种生产行为,代工生产是代工厂商做登录还是委托方?
A
根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30条第1项,有制造或输入化学物质的,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 虽然代工企业不具有化学物质的所有权,但其仍然是化学物质的制造行为者,因此应由制造化学物质的一方(代工厂商)进行登录作业。
Q
台湾地区化学物质登录制度中,委托的代理人是否需要在台湾设立户籍?
A
根据《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第2条第2项,化学物质制造者或输入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登录办法相关的申请或申报事项。代理人应为具有台湾户籍的自然人,或者是依法设立或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团体,并在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时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文件。
Q
外商想要输入化学物质到台湾地区,是不是一定要先到台湾设公司或分公司,才能输入?还有其他方法吗?
A
1. 依据《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国内有制造或输入化学物质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 2. 依据登录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登录化学物质资料的登录人,其身份应为自然人、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团体、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得为权利义务主体者。 3. 可由国内的输入商作为登录人进行登录,也可依据登录办法第二条第二项委托代理人申请化学物质资料登录。
Q
在台湾地区购买再行贩卖化学物质是否应进行登录?
A
依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制造或输入每年达到一定数量既有化学物质者,应依规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制造或输入新化学物质者,应于制造或输入九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上述既有化学物质及新化学物质经核准登录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登录办法仅对制造或输入化学物质进行源头管理,也就是针对制造或输入化学物质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化学物质资料。其他如有贩卖、输出、运作、贮存或废弃等行为,则不属于登录办法范围,故无须登录。
Q
《日本化审法(CSCL)》下,嵌段共聚物/接枝共聚物作为整体的制造数量超过了1吨,但各自的构成成分均未超过1吨。是否需要提交制造数量等的申报?
A
当嵌段共聚物/接枝共聚物作为整体制造或进口数量达到1吨以上时,需要作为聚合物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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