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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附录A中A.13的规定,在不对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的情况下,在GB 2760-2014 附录A表 A.2中列出的物质也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包括竹木等未在GB 9685-2016附录A中以表格形式列出允许使用添加剂名单的食品接触材料。相应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规定等要求应符合GB 9685-2016的要求。 此外,拟用于该类食品接触材料中的添加剂新品种应通过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申报。相关物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后可用于该类材料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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粽叶、石锅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为我国具有长期使用习惯的传统天然材质。目前我国尚未针对粽叶、石锅等材质类别建立专门的产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规定,由企业自行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保证该类材料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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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产品信息的相关要求。其中8.3条款规定“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其中,保质期仅适用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产品,企业应根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特性自行确定产品是否需要设置保质期,如需要,则应按照标准要求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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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依照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取得登记核准而制造或输入既有化学物质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者,可按次处罚;经两次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可命令其停工、停业或将物质退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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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制造或输入每年达到一定数量的既有化学物质者,应依规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化学物质资料;制造或输入新化学物质者,应于制造或输入前90日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化学物质资料。前述既有化学物质及新化学物质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制造或输入。 2. 在进行化学物质登记作业时,若无法提供完整的物质辨识信息,将导致无法通过审核。请向该化学物质的原始制造商索取相关物质辨识信息以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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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30条第1项,有制造或输入化学物质的,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 虽然代工企业不具有化学物质的所有权,但其仍然是化学物质的制造行为者,因此应由制造化学物质的一方(代工厂商)进行登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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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第2条第2项,化学物质制造者或输入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登录办法相关的申请或申报事项。代理人应为具有台湾户籍的自然人,或者是依法设立或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团体,并在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时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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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国内有制造或输入化学物质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 2. 依据登录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登录化学物质资料的登录人,其身份应为自然人、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团体、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得为权利义务主体者。 3. 可由国内的输入商作为登录人进行登录,也可依据登录办法第二条第二项委托代理人申请化学物质资料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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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制造或输入每年达到一定数量既有化学物质者,应依规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制造或输入新化学物质者,应于制造或输入九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上述既有化学物质及新化学物质经核准登录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登录办法仅对制造或输入化学物质进行源头管理,也就是针对制造或输入化学物质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化学物质资料。其他如有贩卖、输出、运作、贮存或废弃等行为,则不属于登录办法范围,故无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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