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发通报义务的条件之一是,同一行为人每年生产和/或进口的所有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相关物品中该物质的含量需超过0.1%(重量比)。若物品中该物质浓度低于0.1%(重量比),则该物品无需纳入吨位计算。
计算同一行为人生产或进口(无论单独还是作为复杂物品的一部分)的所有物品中同一候选清单物质的总吨位,需分三步进行:
1)确定每种生产或进口的物品中,所涉候选清单物质的浓度是否超过0.1%(重量比)的阈值。
计算物品或复杂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浓度的方法,参见《欧盟REACH下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表5。
2)对于每年生产或进口的、其中候选清单物质浓度超过0.1%(重量比)阈值的每种物品或物品类型,计算其中该候选清单物质的吨数。
3)将根据上述第2)点计算的每种物品或物品类型的量相加,得出所有物品的总吨数。
每年一吨的限量适用于同一法律实体在欧洲经济区(EEA)内生产/进口的总吨位。
如果您认为您接近某一阈值但不确信是否超过,我们建议您进行通报。
《欧盟REACH下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第3.2.3.2章提供了进一步解释(特别是关于物品类型的概念)以及如何计算吨位的示例。
附件:1.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