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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日本进口产品时,如果含有第一种特定化学物质、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监视化学物质、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特定新化学物质、特定一般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应注意什么?
A:在日本进口含有第一种特定化学物质、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监视化学物质、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特定新化学物质、特定一般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的产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禁止进口含有第一种特定化学物质的政令指定产品。 进口含有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的政令指定产品,必须标明有关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等,并且需要每年度提前申报预计进口数量以及实际进口数量。 另外,含有监视化学物质、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特定新化学物质及特定一般化学物质的产品,并没有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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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日本进口化学物质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A:进口已列入《日本化审法(CSCL)》官报整理编号的化学品时,需在进口申报书或发票上填写该化学物质的《日本化审法(CSCL)》官报整理编号等信息后进行进口申报。但第一种特定化学物质除试验研究用途外原则上禁止进口。此外,进口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时,除试验研究用途外,须于每年度事先将预计进口数量向日本经济产业大臣提交备案。 若进口未列入《日本化审法(CSCL)》官报整理编号的化学品,原则上需事先根据《日本化审法(CSCL)》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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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日本进口化学物质时,根据日本化审法(CSCL),在通关时进口申报书或发票上需要填写哪些信息?是否需要填写杂质信息?是否需要同时标明各成分的含量百分比?
A:根据《日本化审法(CSCL)》的规定,进口第一种特定化学物质或新化学物质时,必须完成法定审批程序。因此,《关税法》要求确保未经这些手续的新化学物质不会被进口。为此,经济产业省要求在通关申报时需填写所有成分(包括杂质)的化审法官方公报编号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物质拥有CAS登记编号等,只要没有化审法的官报公报编号,原则上会被视为新化学物质,需要事先进行审查等手续。 此外,杂质重量不足 1%时无需事先办理手续。但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严禁以任何形式(包括杂质)存在,即使含量低于1%。另外,请注意,有意添加的物质即使重量不足 1%,也不被视为杂质,需要事先办理手续。 每种物质的含量不需要在清关时填写,但由于有一个单独的系统,进口化学物质必须每年向 国家报告,因此进口商需要了解每种成分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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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日本化审法(CSCL)下现有化学物质咨询
A:问:当"由成分A、B、C组成的反应产物"属于现有化学物质时,若将成分C改为成分D后生成的"由成分A、B、D组成的反应产物"与使用成分C制造的产物属于同一物质,那么该新产物是否仍可视为现有化学物质?例如,"乙二醇与邻苯二甲酸的缩聚物"和"乙二醇与邻苯二甲酸酐的缩聚物"会生成同一物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料不同,是否可作为同一物质(现有化学物质)处理? 答:具体规则如下:如果现有化学物质或新公示物质是以缩合物、脱醇物、脱盐酸物等名称注册的,并且原料反应物的化学结构明确,同时反应生成物的化学结构也可以明确预测,则即使原料反应物不同,只要生成的物质具有相同的化学结构,就可以视为同一物质(既存化学物质)。不过,需要通过化学分析数据等确认生成物确实是同一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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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若日本现有化学物质等有机高分子化合物的结构中包含重量占比不足1%的引发剂或链转移剂,该化合物是否需要申报新化学物质?
A:根据规定:"对于结构中含有引发剂或链转移剂的有机高分子化合物,若引发剂或链转移剂的重量占比低于1%(当存在多个引发剂或链转移剂时,每项重量占比均需低于1%),且这些引发剂或链转移剂未体现在名称中的其他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属于现有化学物质等时,则该化合物可视为与现有化学物质等同"。因此,无需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此外,若高分子化合物中的引发剂及链转移剂总重量占比低于2%,且这些引发剂及链转移剂本身属于现有化学物质等,并符合规定中任一条件时,含有此类引发剂及链转移剂的高分子化合物也无需申报新化学物质。但需提交一般化学物质等的生产数量等报告。具体条件请参照《运用通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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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无机高分子化合物和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在日本化审法(CSCL)上的处理方式有所区分,若某高分子化合物同时含有有机和无机重复单元,应如何处理?
A:原则上,它们被视为有机高分子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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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关于无机高分子化合物,日本化审法(CSCL)是否会根据其尺寸、结晶形态等进行区分?请以聚磷酸、二氧化钛、二氧化硅为例说明
A:根据规定:聚磷酸、二氧化钛、二氧化硅等在正式名称中没有聚合度范围等限制,因此《日本化审法(CSCL)》不按聚合度、分子尺寸或晶体形态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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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日本化审法(CSCL)下由现有化学物质单体构成的无机高分子化合物是现有化学物质吗?
A:根据的规定:"对于无机高分子化合物,若其构成单体属于现有化学物质等,则该化合物不作为新化学物质处理"。此外,针对无机化合物,即使是由二聚体或三聚体构成的物质,只要其单体属于现有化学物质等,也适用上述规定,无需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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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日本化审法(CSCL)下如果聚合物的所有单体的组成都是现有化学物质,那么该聚合物是否也被视为现有化学物质吗?
A:即使由单体A、B、C组成的共聚物中所有单体均属于现有化学物质,生成的A·B·C共聚物仍不会被视为现有化学物质。例如,丁二烯单体和氯乙烯单体虽为现有化学物质,但两者聚合形成的聚合物因性质不同,历来被认定为独立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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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应如何解读日本《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涵盖性名称?同理,对于已公告的日本新化学物质的涵盖性名称应如何理解?
A:当现有化学物质名称具有涵盖性时,原则上认为该名称范围内包含的各个化合物均属于该现有化学物质。例如,对于日本化审法(CSCL)公报整理编号为(2)-10(公告名称:烷烃(C=10~29))的物质,碳原子数在此范围内的各个饱和烃均属于(2)-10的范畴。新化学物质的涵盖性名称亦遵循相同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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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作为中间物(中间体、其他化学物质的原料)使用的化学物质在日本化审法(CSCL)中如何管理?
A:关于日本新化学物质的制造或进口,原则上需根据日本化审法(CSCL)第3条第1项规定进行申报。即使作为中间物使用的新化学物质制造也同样需要申报,但若符合规定的“自社内中间物”(即企业内部生产且完全用于后续反应的中间物),则该中间物的制造不被视为“新化学物质的制造”,无需申报。此外,即使不属于“自社内中间物”,若通过日本化审法(CSCL)第3条第1项第4号规定的“根据预定处理方式等确认不存在该新化学物质污染环境风险”(中间物等事前确认制度),也可免除新化学物质申报义务。 关于日本一般化学物质、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监视化学物质及第二类特定化学物质等(以下简称“一般化学物质等”)的制造,原则上需提交其生产数量等申报。但若该物质作为其他化学物质的中间物在企业内部完全消耗(自家消费),则该中间物的制造不被视为“化学物质制造”,可能无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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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医院使用的检测试剂是否属于日本化审法(CSCL)中的"试剂"?
A:医院使用的检测试剂属于日本化审法(CSCL)中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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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使用氢氧化钠、自来水一同对设备或产品表面进行清洗,产生的碱洗废水是否定义为危险废物?
A:《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强碱性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399-35。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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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工作?
A: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的学习,同时要加强《名录》修订的解读、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帮助相关企业准确把握修订内容,及时解决危险废物属性认定有关问题。《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还需要做好《名录》有关修订内容与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以及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1)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应根据修订情况调整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危险废物有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及时更新;针对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应根据此次修订内容,进一步核实相关豁免条件等信息,确保依法依规实施豁免管理。(2)涉及本次修订增加或合并危险废物种类的产废企业,应及时做好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等工作,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4)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也应对转移申请和转移联单作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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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附录中对“豁免条件”的说明新增加了“仍应符合固体废物管理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A:这方面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和单位对豁免管理理解不准确的问题。首先要强调的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这里实行的豁免,是仅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特定条件下对其特定内容进行豁免,但并未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名录》正文第三条对豁免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对于含油金属屑,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在满足通过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的条件下,利用过程可豁免管理;其他情形则不属于豁免范畴。这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及其相关豁免环节、豁免条件和豁免内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需要遵守其他任何管理规定,而是要符合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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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附表新增加了6条注释,是出于什么考虑?
A:为了能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精准识别危险废物,此次《名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6条注释。例如,新增的第1条注释规定“本附表‘危险废物’列中表述的‘废××’或者‘废弃的××’,其中‘××’是指依据我国固体废物鉴别相关标准确定的固体废物”,进一步强调了《名录》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鉴别程序的衔接,明确《名录》所列物质均应首先属于固体废物。也就是说,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那就不能依据《名录》来识别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这一点非常重要。此外,还新增了5条注释,对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涂料、染料废物,含醚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等废物范围作出限定。如,废弃的维生素不属于医药废物或废药物、药品类危险废物,废弃的动植物油脂不属于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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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正文第六条第二款修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A: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规定,不在《名录》中,但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且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随着近几年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全面推开,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存在与《名录》中已有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一致或相似的情形。因此,此次修订明确,上述废物首先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的废物代码进行归类;确实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才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这种鉴别归类方式更加科学,也便于危险废物后续的高效利用处置和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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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此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A:《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此次修订没有变化,主要对三部分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文部分:修改了第六条第二款,完善了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附表部分:本《名录》共计列入470种危险废物,相比2021年版《名录》总共增加了3种。其中,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和管理实践,整合2种废物代码、拆分1种废物代码;新增4种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的锡冶炼废物。此外,修改了个别危险废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险特性表述,还新增了6条注释。附录部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结果和各地环境管理实践,删除了2条豁免规定,新增了1条豁免规定,修改部分危险废物豁免条件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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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此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A:近两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修订的原则总体没有变化,也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治污、坚持风险防控。此次《名录》修订特别注重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精准及时。通过细化类别等方式,切实保证列入《名录》中危险废物的准确性;同时,及时研究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废物,有效响应社会关注热点。二是科学有序。制定了关于《名录》修订研究工作机制和动态修订工作规程,保证修订依据科学、修订过程有序。三是防控风险。根据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有条件的豁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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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A:《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2016年和2021年3次修订,已经得到逐步完善,对构建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支撑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起到积极作用。通过2008年和2016年两次较大幅度修订,《名录》的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已基本确定。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增强,以往8-10年的修订间隔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管理需求。2021年修订和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名录》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修订,幅度较小,更具有时效性。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等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名录》进行了修订。《名录》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固废法》的具体举措,对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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