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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可利用所有可获取的信息;例如,CLP通报、卷宗评估结果或替代方案公开咨询中产生的任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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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的执行由各欧盟成员国以及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负责。他们必须确保建立官方的监管体系,并制定法规,明确规定对违反REACH法规条款行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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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申请人有权向普通法院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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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授权可在审查期届满前进行复审。《欧盟REACH法规》第61条第2款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授权可随时进行复审:(a)原始授权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影响;或(b)出现关于可能替代品的新信息”。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应设定合理期限,要求授权持有人提交复审所需补充材料,并明确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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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信息应针对该物质,因为授权是针对特定物质授予(或不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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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56条第1款(e)项规定,持有自身用途(例如最终用途)授权的下游用户(公司B)可由其供应链上游的经营者(例如配方制造商公司A)供货。但公司A的使用行为(即配制附件XIV物质)不能由供应链下游授予公司B的授权涵盖。公司A需通过单独授权(直接授予其自身或供应链上游行为主体,如附件XIV物质制造商)来覆盖其使用行为(配制)。需注意:仅在投放市场前储存附件XIV物质的分销商,不能视为第56条第1款(e)项所指的下游使用者,详见问答: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56条第1款(e)项的规定,分销商能否被视为直接下游用户(DU)并申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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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GB 6441-2025实施后,现在企业做的应急预案里面所述的事故类型已经不符合标准所列了,那是否需要立即重新修订预案呢?还是可以等待原预案到规定的修订期限时再做? 答: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规定了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并归档的六种情形,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应按照预案编制程序进行修订工作的情形,请你单位结合实际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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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照应急预案编制导致29639-2020要求,每3年必须进行修订一次,若内容中,关键人员进行了调整或联系方式调整了,是否需要重新编制和评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内部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否自行组织评审和修改并形成评审记录和修改后,进行备案,是否可行? 答: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对预案修订及重新备案进行了明确规定,请根据预案内容修订情况,结合地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或备案。 另,《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你单位组织评审的专家符合相关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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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三氯甲烷属于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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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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