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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通报义务的条件之一是,同一行为人每年生产和/或进口的所有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相关物品中该物质的含量需超过0.1%(重量比)。若物品中该物质浓度低于0.1%(重量比),则该物品无需纳入吨位计算。 计算同一行为人生产或进口(无论单独还是作为复杂物品的一部分)的所有物品中同一候选清单物质的总吨位,需分三步进行: 1)确定每种生产或进口的物品中,所涉候选清单物质的浓度是否超过0.1%(重量比)的阈值。 计算物品或复杂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浓度的方法,参见《欧盟REACH下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表5。 2)对于每年生产或进口的、其中候选清单物质浓度超过0.1%(重量比)阈值的每种物品或物品类型,计算其中该候选清单物质的吨数。 3)将根据上述第2)点计算的每种物品或物品类型的量相加,得出所有物品的总吨数。 每年一吨的限量适用于同一法律实体在欧洲经济区(EEA)内生产/进口的总吨位。 如果您认为您接近某一阈值但不确信是否超过,我们建议您进行通报。 《欧盟REACH下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第3.2.3.2章提供了进一步解释(特别是关于物品类型的概念)以及如何计算吨位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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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您通报义务的条件之一是,当候选清单物质在物品中的浓度超过0.1%(重量比)时。 您应按生产或进口时的状态,对每个物品计算该物质的浓度。对于由多个组装或连接在一起的物品组成的进口对象,该阈值适用于其中每个独立物品。 更多信息及示例,请参阅《欧盟REACH下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第3.2.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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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用户化学安全报告记录了下游用户开展的化学安全评估结果。该评估旨在确定相关条件,以确保对于接收到的暴露场景中未涵盖的用途,其风险得到充分控制。下游用户化学安全报告本身无需提交给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 下游用户报告是指下游用户在下列情形向需要向ECHA提交的报告: • 需编制下游用户化学品安全报告或申请豁免时 • 其对物质的分类与供应商存在差异时 • 使用授权清单所列物质且该用途已获授权许可时,需进行下游用户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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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进出口业务相关证件办理,从事贸易(危险化学品分装)无法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商检,限制了业务拓展 对于进出口业务的许可及相关证件的办理,海关要求生产型企业,非生产企业常面临不可为。这意味着许多单纯从事贸易活动(危险化学品分装)、不涉及产品生产环节的经销商、代理商等非生产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难以顺利获取海关的认可与支持,无法办理诸如出口货物的报关单位备案、相关许可证件申领等关键业务,极大地限制了其业务拓展的空间与效率。在商检环节,同样存在困扰企业的问题。按照海关属地原则,商检必须由生产工厂来做,且必须在生产企业所处的属地海关办理相关事宜 。这就使得非生产企业在进出口商品时,一旦涉及商检,就不得不依赖生产厂家。若生产厂家与非生产企业不在同一地区,协调成本便会大幅增加。请问怎么才能用生产厂家操作罐装完,贸易进行出口?盼回复,谢谢 对于进出口业务的许可及相关证件的办理,海关要求生产型企业,非生产企业常面临不可为。这意味着许多单纯从事贸易活动(危险化学品分装)、不涉及产品生产环节的经销商、代理商等非生产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难以顺利获取海关的认可与支持,无法办理诸如出口货物的报关单位备案、相关许可证件申领等关键业务,极大地限制了其业务拓展的空间与效率。在商检环节,同样存在困扰企业的问题。按照海关属地原则,商检必须由生产工厂来做,且必须在生产企业所处的属地海关办理相关事宜 。这就使得非生产企业在进出口商品时,一旦涉及商检,就不得不依赖生产厂家。若生产厂家与非生产企业不在同一地区,协调成本便会大幅增加。请问怎么才能用生产厂家操作罐装完,贸易进行出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需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当前包括出口危险化学品在内的出口法检商品,一般均在生产地实施检验。以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法检为例,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其成分/组分、危险特性、使用包装等方面可能存在区别,此外,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存储等资质方面有特定要求,相关方应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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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的安全数据表(SDS)未包含暴露场景可能有多种原因: 1)该物质尚未完成注册; 2)该物质的年注册量低于10吨; 3)该物质是作为中间体注册的; 4)该SDS是自愿提供的; 5)虽然需要提供SDS,但注册人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14条第4款无需进行暴露评估; 如果您收到的SDS是针对含有一种或多种已注册物质的混合物,那么未收到暴露场景的原因可能是相关的暴露场景信息已整合在混合物的SDS正文或其附件中(也称为SUMI,即混合物安全使用信息)。 除非认为不适用,否则请遵循SDS中的安全建议。如认为不适用,您有义务告知供应商您认为其建议不恰当的原因。如果您认为应提供暴露场景,请联系您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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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REACH法规,同一物质的多名注册人需共同履行两项主要义务:数据共享与联合提交义务。注册人可查明其他已注册该物质的注册人,从而确定共同承担欧盟REACH法规义务的对象。 所有(潜在)注册人(包括您自己)都有共同责任组成一个单一的联合提交。ECHA强烈建议所有注册人将此新页面作为工具,以确保履行这些义务。例如,对于未在现有联合提交内提交注册卷宗的注册人,其旁边不会显示任何角色。他们需要联系领头注册人,因为他们与其他多位注册人负有相同的责任。同一物质的注册人有义务尽一切努力确保自己属于同一联合注册卷宗。现有未加入联合提交的注册人必须与共同注册人协商加入联合提交的事宜——无论是否需要共享数据。 更多信息请参阅指南章节“第6章 注册:联合提交”。另请注意中间体注册人适用的部分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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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提交注册申请前,您需等待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发送包含查询编号的通知函。ECHA还将提供REACH-IT系统中相关共同注册人页面的链接,您可在该页面查阅同一物质的注册人和成功查询者的详细信息。此举将协助您履行数据共享义务并提交联合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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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不会公开查询过程中提交的任何物质身份信息。 ECHA仅将查询提交的信息用于判断同一物质是否已被注册或查询过。联系方式及信息要求清单仅在REACH-IT系统相关共同注册人页面内提供。向注册人和成功查询者披露的物质身份信息仅限于EC/清单名称、EC/清单编号及/或EC/清单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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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下,查询程序的目的是让潜在注册人与现有注册人建立联系,以便共享数据,从而满足联合提交的义务。 涉及脊椎动物的研究不应重复进行,已有的研究需要共享。这样做可以降低注册成本,并避免不必要的测试,特别是针对脊椎动物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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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物质页面上显示的总吨位范围是从联合/单独提交的所有卷宗中汇总计算得出的数据。吨位数据仅取自完全注册(其吨位范围未声明为保密)的卷宗。吨位数据提取自IUCLID卷宗第3.2节中报告的最近一年的数据,计算公式为:生产吨位 + 进口吨位 - 直接出口吨位 - 立即用作中间体的吨位。 对于包含完全注册和中间体注册的卷宗,提取的吨位数据将是报告的生产吨位加上进口吨位字段之和,再减去立即用作中间体的吨位。吨位数据将对联合/单独提交中的所有卷宗进行求和,并按以下方式显示: 显示为吨位范围区间,例如 ≥100,000 – <1,000,000吨(当所有卷宗均未声明吨位范围保密时); 显示为开放吨位范围,例如 ≥1,000吨(当至少一个卷宗声明吨位范围保密时); 显示为“吨位数据保密”(当汇总的所有卷宗均声明吨位范围保密时,依据REACH法规第119(2)(b)条); 显示为“仅中间体用途”(当联合提交中仅存在中间体注册卷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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