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和单位对豁免管理理解不准确的问题。首先要强调的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这里实行的豁免,是仅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特定条件下对其特定内容进行豁免,但并未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名录》正文第三条对豁免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对于含油金属屑,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在满足通过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的条件下,利用过程可豁免管理;其他情形则不属于豁免范畴。这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及其相关豁免环节、豁免条件和豁免内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需要遵守其他任何管理规定,而是要符合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