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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急咨询服务电话设置应满足哪些要求?
时间:2024-07-29

(一)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且为固定电话号码,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二)关于进口企业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为了落实上述规定,从促进进口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符合《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均视为提供了应急咨询电话:

1.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2.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委托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3.国外供应商提供在中国国内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4.国外供应商提供委托国国内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附件:《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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