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且为固定电话号码,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二)关于进口企业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为了落实上述规定,从促进进口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符合《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均视为提供了应急咨询电话:
1.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2.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委托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3.国外供应商提供在中国国内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4.国外供应商提供委托国国内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