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建议满足三同时审批、试生产阶段再登记。涉及重大危险源时应先进行备案。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