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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12 14:37:49
最新版发布于 2011-08-05
自 2011-12-01 起实施
废止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内容:
本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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