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客户计划申报进口聚酰胺酸取向液,货物成份还有γ-丁内酯,由于γ-丁内酯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为减轻企业仓储压力,客户计划先将该批货物以保税仓库货物贸易方式进口到保税仓库(该贸易方式进口报关单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均为保税仓储企业),然后再根据实际产能需求分批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保税仓库申报进口。 由于保税仓库并非货物的最终使用单位,无法办理到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我司特向贵关咨询,我司以保税仓库货物贸易方式从国外申报进口该聚酰胺酸取向液的环节是否需要提供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是否可以在该环节不提供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我司在一般贸易从保税仓库进口的时候再提供该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
答: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因此申报商品从境外申报进入到保税区的环节,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
附件:1.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