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 44019-2024),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船清洗舱作业的基本要求、准备、洗舱、除气和清舱安全作业要求,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内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化学品船舶的清洗舱作业。现就本标准的制定背景、定位和作用、主要内容、实施注意事项进行解读,详情如下。
一、制定背景
化学品船清洗舱作业是一项复杂繁重且风险较大的专业操作,操作不当极易造成人员受伤、环境污染和船舶受损。近年来发生多起化学品船清洗舱爆炸及人员中毒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置换,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为此,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船清洗舱作业的一般要求、准备、洗舱、除气和清舱等安全作业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化学品船舶的清洗舱作业。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化学品船的清洗舱作业,促进企业和船舶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作业水平,对于提高化学品船清洗舱作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对清洗舱作业中洗舱、洗舱机、惰性气体、惰化、除气、清舱、可燃下限、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规定。
(二)基本要求
对化学品船清洗舱作业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换货洗舱、作业设备、作业人员及防护、作业环境、生活区域通风、警示布告、防污染、作业记录、安全检查等。作业设备中,对移动式洗舱机及其连接软管、移动式泵浦、移动式通风设备等主要洗舱设备的防爆、防静电进行了规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对于洗舱作业的安全至关重要,本标准对参与作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需要特殊培训,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由于部分化学品具有较强的污染危害性,本标准对防污染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应急设备物资、强制预洗以及洗舱水的排放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安全检查是清洗舱作业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洗舱作业安全检查表,有利于相关方开展有效的检查。本条款针对标准前文中提出的具体要求,列出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准备
对于化学品船清洗舱作业前应当准备的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清洗舱作业前,作业人员熟悉拟清洗货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对作业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这对清洗舱安全作业至关重要。化学品船清洗舱作业条件复杂、作业品种多,编制作业计划是行业公认的保障安全的有效手段,本标准明确了编制作业计划以及作业计划的具体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提出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提出了“作业负责人应监督所有作业过程,并在作业开始前向所有作业人员详细介绍作业计划、作业风险及相关管控措施、工作人员的岗位和职责”的要求。
(四)洗舱作业要求
1.惰化状况下的洗舱
由于舱内氧气浓度是舱室惰化的重要指标,本标准对作业前、作业中液货舱的氧气浓度作出了规定。参考了《液货船安全指南-化学品》,对舱内惰性气体的压力、关闭液货舱开口以及洗舱过程中洗舱水的排空提出了具体要求。
2.非惰化状况下的洗舱
作业前舱内可燃蒸气浓度是决定是否可以洗舱作业的重要指标。参考了《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 41730)和《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对作业前舱内可燃蒸气浓度提出了要求。对于易燃易爆货物,参考了《液货船安全指南-化学品》,对洗舱水再循环洗舱、低闪点货物洗舱、洗舱水温度、蒸汽入舱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作业过程中,为保证作业的安全,应定期检测可燃蒸气浓度。本标准对洗舱过程中,舱内、甲板区域可燃蒸气的检测以及舱内可燃蒸气浓度提出了要求。参考了《液货船安全指南-化学品》,对洗舱机的排量、喷嘴的排量以及液货舱的洗舱水注入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3.特殊洗舱
对循环洗舱、化学清洗剂洗舱、毒性货物洗舱和反应性货物洗舱提出了具体要求。参考了《液货船安全指南-化学品》,对非惰化情况下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质的循环洗舱作出了规定。对使用化学清洗剂的安全防护、化学清洗剂的成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作业人员暴露于有毒蒸气、人员佩戴个人防护设备以及作业结束后,舱室测氧、测爆、测毒等具体要求。根据行业实际做法,对自反应货物、与水反应货物、与空气反应货物的洗舱作业提出了要求。
(五)除气
国际上对除气过程中产生的可燃蒸气浓度或有害蒸气浓度有严格要求,一旦超过标准继续进行作业,极易引起火灾爆炸或人员中毒事故。参考了《液货船安全指南-化学品》,对在液货舱甲板面上除气产生的可燃蒸气浓度或有毒蒸气对人体的危害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还对移动式通风设备、同一除气设备同时对多个货舱进行除气作业、除气后的气体检测和入舱作业等作出了规定。
(六)清舱
对液货舱蒸汽清舱和人工清舱进行了规定。参考了《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 41730) 和《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ISGOTT)等提出了“蒸汽清舱应在惰化或用水冲洗且除气后的液货舱进行。蒸汽清舱前舱内可燃蒸气浓度应不高于10%LFL”的要求。由于高温蒸汽进入液货舱会使易聚合或易挥发的货物以及易挥发的化学清洗剂温度升高,该类物质在升温情况下会发生不可逆的反应甚至爆炸,对不应进行蒸汽清舱作业的货种以及化学清洗剂提出了要求。考虑到人工清舱的主要风险环节,分别对清舱工具器材、入舱前的气体检测、进入封闭处所作业许以及专人值守等提出了要求。
四、实施注意事项
本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关于船舶清洗舱作业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提供了技术依据。本标准内容与《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 41730—2022)和《油船在港安全作业要求》(GB 18434—2022)等密切衔接,应注意协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