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推荐性行业标准《海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方法和运输条件评价程序》(JT/T 104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替代《海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方法和运输条件评价程序》(JT/T 1041-2016)。
《海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方法和运输条件评价程序》(JT/T 1041-2024)规定了海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方法及运输条件评价程序,包括一般要求和具体评价程序,适用于海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运输条件评价。
JT/T 1041-2024是基于JT/T 1041-2016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背景、标准的定位和作用、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详情如下:
一、修订背景
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2月2日批准发布了推荐性行业标准《海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方法和运输条件评价程序》(JT/T 1041—2016),标准自2016年4月10日起实施。2019年,随着标准所依据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以及国际海事组织MEPC.2/Circ.512《经修订的散装运输液体物质临时评估指南》的修订,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运输条件评价程序中多个关键参数的判定衡准发生了改变,对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运输条件评价影响极大。为更好的指导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运输条件评价,2021年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行业标准《海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方法和运输条件评价程序》的修订工作。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海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方法及运输条件评价程序,包括一般要求和具体评价程序。适用于海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运输条件评价。
本标准修订符合国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国际公约规则以及现有国内有关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标准要求保持一致,反映了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对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安全运输的需求。修订后的标准为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及其运输条件的确定提供了更为科学的方法和程序,为更科学的指导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和运输条件评价提供技术基础,并为海事部门、海洋部门、港口码头以及航运企业加强船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与2016版标准(JT/T 1041—2016)相比,本标准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
(一)分类方法
1. 物质的分类方法
(1)增加了长期健康的影响分类等级和分类标准
本标准将长期健康的影响分类等级的分类标准纳入其中,在4.1.2.5中引入了长期健康影响分类相关国家标准,使标准的使用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国内外对神经毒害(N)和免疫系统毒性(I)无明确的分类方法,因此本标准中未给出相应的标准,而是参考类似靶器官毒性(T)的标准。
(2)增加了密度、蒸气压、溶解性和黏度数据获取的方法
对野生动植物和深海生物栖息地的影响的分类等级F,Fp和S主要根据密度、蒸气压、溶解性和黏度指标来判定,标准在4.1.2.6.1中增加了获取这些数据所依据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3)修改了沉没物质和永久漂浮物的名称
原标准中关于野生动植物和深海生物栖息地的影响指标中“S(Sinker)”表述为“沉没物质”,依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和国际海事组织相关通函等相关定义,“沉没物质”的表述不准确。因此本标准将其更改为“沉降物质”;同时将Fp由原“永久漂浮物”更改为“持久性漂浮物”。
2. 混合物的分类方法
(1)更改了“已经IMO评估的物质”的范围
由于MEPC.2通函清单5中的物质仅作为混合物的成分,而不单独运输,因此在“已经IMO评估的物质”的范围中删除了这类物质。
(2)修改了GHP数据对应的成分因数表
为了更好地运用计算的方法获得污染类别,表8 GHP数据对应的成分因数表中给出了未经过评估的1%成分的成分因数和稀释用矿物油的成分因数,同时给出了稀释用矿物油的注释。
(二)运输条件评价程序
1. 增加了哺乳动物急性毒性的估计值(ATE)在运输条件评价中应用
ATE是指哺乳动物急性毒性的估计值,相当于LC50或LD50的估计值。由于部分物质或者混合物的急性哺乳动物毒性LC50或LD50通过试验很难获取,这时应用ATE则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标准在5.2章中引入了ATE,使急性哺乳动物毒性在运输条件中的应用更具有可操作性。
2. 更改了船型的判定衡准
原标准仅从污染角度确定船型,为了更全面准确的判定船型,本标准将安全风险(皮肤接触毒性、吸入毒性、SVC/LC50比值、自燃温度、WRI值以及爆炸范围等)纳入船型的判定衡准,使船型的判定更加科学准确。
3. 明确了对正确运输名称的命名
混合物分类和评价后须对其进行命名,对应的是《IBC规则》第17章中a栏(货品名称),为更好地执行和使用规则,避免发生误解,因此将“正确运输名称”修改为“货品名称”。由于原标准仅规定了货品名称命名时应考虑对安全危害性和污染危害性起决定因素的主要成分,未对其先后顺序和其包括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本标准对货品命名方式进行明确,使得货品名称命名更加严谨准确。同时,为了更好地对货物货品名称进行补充,标准根据《散装运输液体物质临时评估指南》的要求,明确了货品补充名称应该包含的内容,使得货品补充名称命名更加严谨准确。
(三)附录
1. 增加急性哺乳动物毒性的判定衡准
急性哺乳动物毒性(急性口服毒性、急性皮肤接触毒性和急性吸入毒性)是运输条件的判定衡准之一,在5.2物质的运输条件评价程序中多次应用,本标准在附录B.1增加其判定衡准,使得急性哺乳动物毒性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2. 增加SVC/LC50比值法应用
SVC/LC50比值用以表征液态源通过泄漏、溢出或货舱通风等方式产生的蒸气达到危险浓度的速度的特性值,可用于确定有关吸入毒性的特殊运输条件。本标准在附录B.7中将SVC/LC50引入船型、舱型判定衡准,同时增加20℃和40℃的蒸气压力时物质的SVC计算公式,使船型和舱型的判定更加科学准确。
3. 更改了特殊和操作要求的判定衡准相关的判定衡准
根据《IBC规则》(2021年版)的修订情况,本标准在附录C中更改了特殊要求(15.12、15.12.4、15.17以及15.19等)的判定衡准,并将ATE和有关吸入毒性SVC/LC50应用到相应的特殊要求的判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