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想咨询危包规范性的事宜。 1、我司近期计划从宁波出口5004罐,规格为0.8KG/罐的制冷剂R22,12罐/箱,总计417箱。气体是由我司向嘉兴制冷剂工厂“浙江嘉昇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由气体工厂办理危包(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试用鉴定结果单)。办出的危包上鉴定依据为GB19521.12-2004《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检验安全规范》和SN/T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但是近期货运代理反馈收到宁波海事的通知,要求鉴定依据中包含SN/T0324-201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包装检验规程》。烦请帮忙确认下正确的鉴定标准为哪个? 2、另外货运代理也通知“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要补充内包装的信息,“包装容积标记及批号”要补充内部容器的危包号码(如下方截图),麻烦帮忙确认下是否有此要求?
答:您好,1.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包装适用不同的包装构造和试验规定,而国内危险货物包装鉴定由相关检测机构开展,具体鉴定依据由检测机构确定。实际应用的危险货物包装应当与危包单中显示的相关信息一致。 2.如使用组合包装,检测应覆盖内外包装,检测结果应体现内外包装的具体情况。上述“制冷剂”的包装是气瓶,危包单应体现气瓶的相关检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