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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部颁规章
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4-09-02 08:50:50
最新版发布于 2024-08-02
自 2024-08-02 起实施
废止于 2024-09-02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作出了规定,包括总则、一般情形征税管理、特殊情形征税管理、税款担保、税款的补征与退还和税收强制等,适用于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船舶吨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口税收的征收管理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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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
署令〔2024〕277号
暂无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模式的公告)
公告〔202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