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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发布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 2026-04-23
最新版发布
2025-12-31
实施
2026-04-01
废止
替代法规
本办法于2026年4月1日替代以下文件: 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2.《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 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包括总则、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信息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个章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
操作
翻译件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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