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贴牌生产在业界较为常见,即产品由合同制造商根据许可生产,并为不同供应商使用不同的品牌标签。尽管欧盟CLP法规未明确提及贴牌生产,但其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同样适用。
根据欧盟CLP法规第17条第1款(a)项的规定,被归类为危险物质且装在包装中的物质或混合物,其标签上应标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信息。依据该规定,可以在标签上标注一个以上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供应链中任何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均可列入标签。更多信息可参见《欧盟CLP标签和包装指南》第4.1节以及问答《欧盟CLP法规下,供应商是否必须始终在标签上提供其联系方式?》。
负责供应商应能够提供以产品投放市场所在国语言书写的补充信息。
附件:1.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