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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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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欧盟CLP法规下,供应商是否必须始终在标签上提供其联系方式?

A

是的,必须提供。根据欧盟CLP法规第17条第(1)款(a)项的规定,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包含在标签上。此外,如第4条第(4)款所述,供应商在将危险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之前,必须确保其已按照欧盟CLP法规第三篇和第四篇的要求进行标签标识和包装。

原则上,同一危险物质或混合物在供应链中可能同时存在多个供应商。例如,当一种危险物质或含有危险物质的混合物先被供应给分销商,再由分销商供应给第三方时,如果分销商对包装进行了更改,以至于欧盟CLP法规第17条规定的标签要素需要以不同于原始标签/包装的方式呈现,则分销商应将其联系方式添加至标签或替换原有供应商的联系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分销商承担了重新包装和重新贴标的责任。

如果分销商未更改包装或标签,则无需在标签上添加其联系方式,也无需替换其供应商的联系信息。但分销商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添加。

当供应商更改标签上显示的语言时,其需对标签内容的翻译准确性负责。因此,他们应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添加至原始标签供应商的联系信息中。

附件:《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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