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1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部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4年12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
《办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进行规定,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管理方式、管理机构、进出口配额总量、进出口配额申请和核定、进出口审批、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于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