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提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29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
有关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jglbfyc@126.com。
2.将修改意见寄送至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联系电话:010-89296734,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字样)。
现就本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本办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等,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