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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4-09-14

2024年9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标征函〔2024〕28号),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0日。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至生态,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玉娇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010)65645749

传真:(010)65645745

邮箱:swmd@mee.gov.cn

邮编:100006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李丽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电话:13681212189

邮箱:li_li@craes.org.cn

邮编:100012

《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旨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推动综合利用,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现就本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的设施及运行、固体废物特性、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环境管理、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用于利用燃煤锅炉协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市政污泥和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设施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协同处理农林生物质废物或煤矸石的燃煤锅炉仅执行本标准 8.1.1 和 8.1.2 条的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和以固体废物为唯一燃料的锅炉或处理设施。

附件:《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文章参考

官方链接: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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