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包括:
(一)生产或者进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经过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为应急管理部)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三)生产企业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应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产品”是指生产企业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原料”是指生产企业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