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发布是为规范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预案》将危险化学品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对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预案》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