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请问,经营危险废物超核准经营规模,但不超过批准年经营规模20%,可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请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鼓励企业依法技改扩建,进一步提升利用处置能力和水平。
附件: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