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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咨询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摩擦型、烟雾型的问题
时间:2024-03-25

问:问题一、本人现向贵局咨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的摩擦型、烟雾型的玩具类产品是否可销往国内?销往国内的摩擦型、烟雾型所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归属哪个部门进行执法查处? 问题二:生产厂家违反了哪条法规,给予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问题三:所经营摩擦型、烟雾型烟花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及生产厂家是否由区县级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答:依据《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不得在国内销售。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超标违禁产品的,由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具体请详询当地监管部门。

附件: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

          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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