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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用途样品出口规范
时间:2024-02-23

问:你好!我们需寄送一个科研用样品(非商品)到德国高校。该样品属于环苯类衍生物,4 mg, 固体粉末,GHS分类未知,其商品类似物的HS编号为2902.90.9000。由于数量极少,请问在出境时需要检验吗?同理,由于数量极少,无法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鉴定,是否可按普通或其他种类货物进行运输?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8号)附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归类是您的法定义务。如果您不是专业报关人员,建议委托专业报关企业里的报关员判断归类,并如实向海关申报。

或者参考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通过系统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2902.90.9000该税号经税则书查询,涉及特殊监管证件“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的货物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商品均应依法向海关申报。凡编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商品,出口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帐号;进口时应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名称”等信息

并且根据海关总署令238号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对进出境物品进行监管,请如实向海关申报,以各业务现场实际审核意见为准。

附件:1.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4年版)》

          2.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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