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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包证:包装性能单和包装使用单的有效期分别是多少?
时间:2024-02-22

问:请教一下,我司拟出口一款机器(内含锂电池*1,功率大于100WH)属于危险品,工厂在福州,需在福州办理危包证,单台危险品外包装材质为:胶合板箱,外径1470*1470*1175mm,包装标记50D,请问该性能单和使用单的有效期分别是多少?

答:您好。1、根据SN/T 0370-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系列标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是自包装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其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对于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2、根据SN/T 0370-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系列标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有效期应自危险货物灌装之日计算,盛装第8类危险物质及带有腐蚀性副危险性的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为6个月,其他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为12个月;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为3个月,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不能超过相应的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具体详见SN/T 0370-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要求及单证的有效期栏。

附件: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SN/T 0370.1-2021)

          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SN/T 0370.2-2021)

          3.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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