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如果货物运输条件鉴定结果是普通化工品,没有危险性,这种货物HS税则号显示需要办理货物通关单,进出口收发货人是否需要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如果需要提供,是否一定要求是海关技术中心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认可?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规定: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是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必备材料,如确定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企业应当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海关不收取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公告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按照要求提供有资质的实验室(CNAS认证)提供的分类鉴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