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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文件
时间:2023-12-15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国务院于2005年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现已经过三次修订,最新版为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修订版。

《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活动管理以及监督检查、主体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等活动以及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就条例内容解读如下:

《条例》明确,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3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条例在附表中列示了胡椒醛等12种易制毒化学品为第一类,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等为第二类,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为第三类。

《条例》强调,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国家奖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条例》强调,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要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条例要求,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条例》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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