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书。
2. 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3. 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4. 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5.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地点、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6. 危险废物在进口国(地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等。
7. 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在进口国(地区)获得的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的授权或者许可的有效凭证。
8. 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9. 危险废物运输的路线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境内运输路线(包括途经的地区)、离境地点、过境国(地区)过境地点、进口国(地区)入境地点以及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等。
10. 出口者的书面承诺文件或者有效的保险文件。出具书面承诺文件的,应当承诺在因故未完成出口活动或者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时,承担危险废物退运、处置、污染消除和损失赔偿等有关费用。
11. 出口者的营业执照。出口者为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2. 危险废物国内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及承运合同。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