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口方为《巴塞尔公约》缔约方;
2. 申请材料符合《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要求;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
3. 或者我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附件:1.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