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书面材料:(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二)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六)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