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下称《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为履行《公约》义务,国务院于1995年12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1996年5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化学工业部公布《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名录》)。
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召开了第二十四届缔约国大会,会议通过了《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关于化学品的附件>中附表1(A)节进行修改》(C-24/DEC.4),以及《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关于化学品的附件>中附表1节进行修改》(C-24/DEC.5)等2个决议,合计增列6项附表1化学品。2019年12月10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术秘书处向各缔约国发出照会,将拟增列的6项附表1化学品中部分性质结构相似的化学品合并调整为4项。
按照《公约》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增列有关监控化学品的国内立法程序,对《名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