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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号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5 14:43:47
最新版发布于 2011-04-08
自 2011-08-01 起实施
废止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固体废物进口一般规定、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监督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罚则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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