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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