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商务部应当自受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之日起,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需要退回补充材料的申请,审查时间自商务部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两用物项出口,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不受上述审查期限的限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依法需要组织鉴别,征询专家意见,或者需要对出口经营者、最终用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出口许可审查期限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