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在7号令下取得的简易申报登记证,活动类型拟由进口变更为生产或者生产加进口的,如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办理:(1)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聚合物备案的需考虑排除情形),并提供7号令已取得登记的情况说明;(2)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简易登记证变更。
附件:1.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2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