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申请打印后不可编辑,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形修改相关信息:一是备案申请未提交系统的,需重新填报;二是备案申请已提交系统的,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第51号)第20页“(四)备案程序”的规定:“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获取备案变更回执”。申请人需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办理备案变更申请。请点击系统备案事项中的“备案申请”,在备案表的“001备案类型”选择变更备案,并提供前备案回执编号,并完整填写变更后的备案表。
附件: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第51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