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办理了“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备案情形,如果符合且需要继续申请“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备案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登记系统”)办理备案变更申请。具体操作如下:登录网上登记系统,点击备案事项中的“备案申请”,在备案表的“001备案类型”选择变更备案,提供前备案回执编号,并完整填写变更后的备案表。
附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2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