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证持有人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登记证撤销申请后,应及时将登记证原件邮寄至我中心并注明“办理登记证撤销(撤销申请SN号XXX)”,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固管中心A-609登记审评室。
附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2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登记证持有人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登记证撤销申请后,应及时将登记证原件邮寄至我中心并注明“办理登记证撤销(撤销申请SN号XXX)”,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固管中心A-609登记审评室。
附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2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