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登记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之日止。
登记证持有人主动申请撤销登记证或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撤回、撤销的登记证,登记证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收到撤销回执或被依法撤回、撤销之日止。
附件: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2号)
2.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来源: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常规登记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之日止。
登记证持有人主动申请撤销登记证或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撤回、撤销的登记证,登记证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收到撤销回执或被依法撤回、撤销之日止。
附件: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2号)
2.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来源: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