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应急管理部于2024年1月10日制定完成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并于2024年1月15日在官网公开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替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现就《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本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情况及罚则进行了规定,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认定情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对应认定情形;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等。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