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欧盟CLP法规第33(1)条规定,当包件由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中间包装组成,且外包装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标签规定时,CLP所要求的危险象形图无需出现在外包装上。
就CLP而言,运输标签被认为包括有限数量/例外数量标记(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示范规章第3.4章和第3.5章)。
《欧盟CLP标签和包装指南》(第5.4章)对此作了解释,其中指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均不满足时,才需要按照CLP进行标签标注:
外包装上既不需要“正常”运输标签要素,也不需要其他运输标签要素,例如“有限数量/例外数量标记”、环境有害物质标记或高温标记。
这意味着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被视为运输标签的一部分,因此当外包装上带有这些有限数量/例外数量标记时,不要求CLP象形图,并且描述相同危险的象形图无需出现两次。但是,根据欧盟CLP法规第33(1)条的规定,如需使用CLP标签,仍可采用。
附件:1.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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