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LP法规第18(3)条规定,混合物中所有导致该混合物被归类为特定危害类别的物质,其名称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标签上列出的化学名称最多为四个,除非需要列出更多名称以反映危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关于如何确定哪些物质应优先在标签上列出,目前尚无严格规定,但以下原则可作为选择参考。
对于非累加性健康危害(例如: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呼吸道或皮肤致敏性以及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类别1和2),混合物中存在量高于通用或特定浓度限值的所有成分,均应视为CLP第18(3)(b)条含义内“对主要健康危害负主要责任”,并列入标签。
对于欧盟CLP法规第18条第3款第(b)项中提到的累加性健康危害(例如急性毒性、皮肤腐蚀性、严重眼损伤、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类别3和吸入危害),混合物中所有含量超过通用或特定浓度限值的成分均应列入标签。但是,如果多个成分共同导致某项危害终点的分类,则只需在标签上列出主要导致该分类的成分(例如,最接近通用浓度限值(GCL)或特定浓度限值(SCL)的成分),因此无需列出对分类影响有限的其他成分的名称。
此外,针对含有皮肤和呼吸道致敏剂的混合物,适用特定的标签规则。参见附件I表3.4.6和附件II第2.8点。
附件:《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