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LP法规附件VI中规定的某物质的新版或修订版统一分类和标签(C&L)必须自相关ATP中指定的日期起适用,但供应商可以在该日期之前采用该分类。
如果供应商决定在此日期之前不采用某物质的协调分类和标签,则会产生一个问题:他们在对物质或混合物进行自我分类时,是否仍应考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就该物质的协调分类和标签所通过的意见。
当供应商在将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前考虑对其进行自我分类时(欧盟CLP法规第4(1)条),必须识别并审查所有可获得的信息(欧盟CLP法规第5条)。分类必须反映最新的科学知识(欧盟CLP法规第5(1)(d) 条和第15条)。在遵守某物质新的协调分类和标签(C&L)的过渡期内,应将RAC针对该物质的意见视为最新的可靠科学证据,并应反映在该物质或混合物的自我分类中,除非供应商拥有与其他科学证据,且该证据与RAC意见不同并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果某物质的分类和标签(C&L)已在同一危害类别中实现统一,则在欧盟CLP法规的适用技术文件(ATP)中正式变更之前,法律要求必须遵守现有的统一分类和标签。一旦相应的适用技术文件(ATP)发布,即可自愿应用新的协调分类和标签。
附件:《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