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如果欧盟CLP附件VI的表3.1中已给出最低分类,则为了采用更严格的分类,无需根据欧盟CLP法规第37条第6款向成员国主管机构提交修改统一分类的提案。
对于某些危险类别(包括急性毒性和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反复接触),CLP附件VI表3.1中给出了最低分类,并用星号标注。对于此类最低分类,当满足附件VI第1.2.1节所述条件时,应采用更严格的分类(参见《欧盟CLP标准应用指南-第1部分: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第1.1.10节)。根据《指南》第1.7.2.1节,最低分类仅应在无其他危险信息可用时使用。因此,公司必须评估所有信息,并在适当时采用更严格的分类,同时记录决策依据。采用更严格分类的公司,其分类结果实际上与CLP附件VI第3部分中的统一分类是一致的。
附件:1.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2. 《欧盟CLP标准应用指南-第1部分: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