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GB 37822-2019对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提出了双重管控要求。一方面是排放浓度控制,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一方面是处理效率要求,当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当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但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情况除外。 对于执行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关于废气收集治理的要求。
附件:1.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来源:生态环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