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需要考虑。根据欧盟CLP法规附件VI第1.1.1.4节规定,除非杂质对物质分类有显著影响,否则通常不会在附件VI条目中提及杂质。这意味着附件VI条目通常针对“纯”物质的毒性,未考虑杂质因素。因此,若投放市场的物质含有欧盟CLP法规附件VI对应条目未列明的杂质,则必须根据欧盟CLP法规第11(1)条规定,在分类过程中考虑已分类杂质的存在。
附件:《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是的,需要考虑。根据欧盟CLP法规附件VI第1.1.1.4节规定,除非杂质对物质分类有显著影响,否则通常不会在附件VI条目中提及杂质。这意味着附件VI条目通常针对“纯”物质的毒性,未考虑杂质因素。因此,若投放市场的物质含有欧盟CLP法规附件VI对应条目未列明的杂质,则必须根据欧盟CLP法规第11(1)条规定,在分类过程中考虑已分类杂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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