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应当使用。需要明确的是,标签旨在保护健康、环境及消费者,因此必须确保产品用户能够理解其内容。根据欧盟CLP法规第17条第2款,标签必须使用该物质或混合物所投放市场的成员国官方语言书写,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
因此,在投放市场的成员国境内,需使用欧盟CLP法规附件六第三部分或分类与标签名录(C&L)中列出的物质翻译名称,除非该成员国另有规定。对于未列入附件六统一分类的物质,公共分类与标签名录(C&L)不提供其名称的翻译版本。
附件:《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