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
如有意见,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进行规定,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也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活动。
本草案对化工行业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了相关约束,具体有: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和其他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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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