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解读文件

2025-01-23
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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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以下简称“焦化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标准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是世界最大的产焦国,2023年全国焦炭产量4.9亿吨,占世界总产量的70%以上。焦化行业是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也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实施后,对推动行业污染减排、风险管控、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照标准评估和现场调研情况,现行标准还存在部分污染物控制因子缺失、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达标判定要求不明确等问题。随着蓝天保卫战不断深入,现行标准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完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文件均明确要求,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标准更贴合当前行业生产实际和环境管理需要,持续提升行业综合治理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针,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订。

问:标准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焦化标准修订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行业重点和亟需解决问题。主要从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旁路和应急排放口控制以及监测和达标判定等4个方面进行修订。

关于有组织排放控制。目前全国约80%的焦炭产能已执行现行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因此,本次修订以现行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基础,增加脱硫制酸装置、焦油和粗苯装载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排放环节和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针对焦炉烟囱、半焦炉出焦等环节增加了非甲烷总烃、氨排放限值;为和其他同类型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协调,进一步收严了苯、酚类、硫铵结晶干燥颗粒物排放限值;为防止焦炉烟囱、管式炉等燃烧设施废气稀释排放,新增废气基准含氧量为8%。

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本次修订新增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填补了焦化行业无组织管控的空白。根据全国焦化企业无组织排放现状,全面对接《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针对“厂内物料储存、制备与转运”“装煤、推(出)焦与熄焦”“焦炉炉体”“煤气净化”“敞开液面”等排放环节提出具有行业特点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关于旁路和应急排放口控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旁路和应急排放口的监管,规定了焦炉荒煤气排放口、放散煤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急排放口、焦炉热备烟囱、脱硫脱硝备用设施烟囱等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流量计、阀门开启状况的安装要求以及确需使用应急排放通道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关于监测和达标判定。本次修订进一步调整了焦炉炉顶无组织监测点位要求,补充、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测定方法。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焦炉炉顶、企业边界等超标判定相关规定;规定了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的超标认定原则。

问:焦化标准与超低排放是什么关系?

答:总的来说,焦化企业达到焦化标准要求是法定责任,而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从边界范围来看,焦化标准包括备煤、炼焦、焦处理、煤气净化等环节,超低排放还包括锅炉、化学产品深加工、厂内外运输等环节。从限值和措施要求看,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有组织限值与超低排放要求相当或略松;无组织控制措施与超低排放要求基本相当,但考虑到标准执行问题,未要求建设机械化料场等“鼓励类”措施及建设微站、无组织排放管控平台等管理措施。从文件性质看,焦化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强制指标,是法定责任,焦化超低是鼓励性政策。

问: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答:焦化标准修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业协会及部分重点企业全程参与编制,市场已有预期。本次修订在现行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基础上,对部分环节排放限值进行了补充完善,标准的每项限值和措施要求都有成熟的可行技术。目前,全国约80%焦炭产能已执行现行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的地方标准,修订后大部分企业工程改造量不大。焦化标准发布后,新建企业三个月后开始执行标准各项要求;现有企业给予两年过渡期,用于实施脱硫脱硝备用设施建设、半焦炭化炉出焦废气达标改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改造等,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问: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答:焦化标准的实施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积极作用,苯并[a]芘、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的减少,可降低对企业周边居民的健康危害。焦化标准修订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引导企业强化源头治理、精细化过程管控,在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可有效减少碳排放。焦化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附件:《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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