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随后,于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并正式公布了该决定,即《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决定》涵盖了对21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的修改,其中包括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调整。同时,还宣布废止了4部行政法规。针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决定》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经依法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分别改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并将其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五十六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执法人员”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对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
全文请见附件。


